2001年处于IT技术刚刚起步的阶段,当时的人们尚未对“网络游戏”有着清晰概念,所以在当时的用户认知中隐然形成了“网络游戏即等同于《热血传奇》”的理解。换言之,《热血传奇》创造出了一个全新的网络游戏品类。
4. 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一直沉醉在美梦中的盛大,距离其美梦破碎越来越近了。
蜗牛游戏研发了《九阴真经》客户端游戏而盛大游戏则是该游戏的发行商。那么盛大就能向蜗牛主张自己才拥有这款游戏的著作权吗?事实上,《九阴真经》IP是蜗牛游戏自己拿来改编成了非常成功的手游的。
盛大游戏难道要重蹈当年震惊游戏行业的九城的老路吗?
而计划在2001年8月份在KOSDAQ上市的亚托士,则因收到朴瓘浩的退出及要设立新公司的消息而大吃一惊。作为亚托士来说,核心资源朴瓘浩的离开不啻于是一枚重磅炸弹。
2. 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关于《热血传奇》SLA的核心问题在于,纠正盛大前后不一致的谎言和违法行为,继而挽回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的侵害的事实。这才是娱美德真正希望得到的结果。
最为重要的事实是,盛大仅仅是《热血传奇》的中国运营商,而且其也只是PC端游的运营商,除此之外,盛大对于传奇是一无所有的。
娱美德与亚拓士与盛大游戏在2001年签署《热血传奇》PC网络游戏代理协议时,就已经明确了盛大拥有的只是PC客户端游戏的运营、流通的权利,著作权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内容。也就是说,盛大游戏拥有的只不过是《热血传奇》PC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权利。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热血传奇》在国内获得的巨大成功有娱美德的一份功劳,但亚拓士却从未提供过任何的贡献。亚拓士唯一能够拿到台面上的也就是其凭借着共同著作权人的身份所主张的权利。
在此期间,国内的手游市场呈现出了井喷式的成长,尤其是利用了成功IP的游戏们开始大放异彩。盛大借着这个机会,超出了其单纯的发行商身份而开始主张自己为《热血传奇》的原著作权人。
韩国SmileGate的《穿越火线》是腾讯在国内经营地非常成功的游戏,那么腾讯就能主张《穿越火线》是自己的游戏吗?
该协议还同时明确了软件源代码和《热血传奇》、《沙巴克传奇》等所有的商标权,以及用户数据库(Data Base:DB)等游戏服务相关的所有的衍生信息均是归属于著作权人的内容。
在2007年经过了中国人民法院的调解之后,国内的运营顺利的进行了几年。直到2015年,娱美德在偶然的机会了解到盛大违法向页游厂商进行授权,且主动地培养了私服继而从这些运营私服的违法分子收取分成费等事实。
游戏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当中流传着“小时候没玩过《热血传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干游戏行业的”的说法。这足以证明《热血传奇》在游戏行业的地位,而直到如今朴瓘浩也一直被尊称为“最希望能见上一面的开发者”。
朴瓘浩与游戏的姻缘最早可追溯到服兵役的期间。1995年底,即将面临着退役的朴瓘浩就立志要从事游戏的研发,并随之将其对游戏的策划和构思逐个付诸于了行动。
而且根据该协议,游戏运营之后的更新内容也都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也即是说,盛大所做的游戏更新属于是游戏运营的延伸,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所以其著作权仍然是应归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所有的。
盛大本身也清楚地了解其除了PC端游运营权限之外不具有任何其他权利的事实。即便如此,盛大却一直在强调“受雇于亲父母而代为抚养孩子的保姆反过来以自己抚养了孩子为由向亲生父母索要亲权”的荒谬主张。
盛大是在未征得《热血传奇》著作权人娱美德和亚拓士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提供了分授权,而且分授权转许可收到的收益也从未给著作权人支付过。为了阻止盛大的上述明显违反了SLA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行为,娱美德提出了1亿美金(约1100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最近,亚拓士与盛大关于《热血传奇》PC客户端游戏的续约也是未事先与娱美德进行协商的,并且是在娱美德已经明确表示因为盛大存在诸多侵权行为而拒绝续约的情况下,由亚拓士强行单方续约的,违反双方之间对于盛大续约问题的约定,因此是属于无效的。在娱美德进行《热血传奇》IP授权时,亚拓士均主张需要经过事先进行协商,而亚拓士却违背娱美德明确的拒绝表示,在未与娱美德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与盛大续约并声称该续约已完成。
即一方面胁迫与娱美德签署授权协议的中方合作人,同时还提出要娱美德解除相关协议等无理要求。
盛大不仅仅拒绝支付《热血传奇》的授权费,甚至还变本加厉的研发了抄袭《热血传奇》的侵权游戏即《传奇世界》。
3. 无意义的授权纠纷
4、盛大在《热血传奇》中的身份说明
虽然一开始就承受着周围“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游戏研发不可能获得成功”等质疑的目光,但是朴瓘浩却毅然的投入到了游戏研发行业。
各当事方之间的关系随着盛大在2004年收购亚拓士而进一步变得错综复杂,继而延续到如今。